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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落戶資訊 人氣:0 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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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附2:《關于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若干事項的通知》
滬人社就〔2013〕304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做好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相關就業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上海留學落戶上海落戶上海戶口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辦《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就業信息進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詢、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二、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用人單位訂立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且申請當月該勞動合同未終止或解除;
2.申請當月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三、來滬就業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
四、《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來滬就業人員辦理簽注手續時,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網辦理網上預簽注。
五、來滬就業人員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過程中,對本人就業、社會保險狀態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受理機構所在區就業促進中心、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請復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