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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熱點導讀 人氣:0 日期: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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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一、博士后出站落戶“社區公共戶”
證 明 材 料
說 明
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
2、實際居住地的有關憑證
①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申請人配偶隨遷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6、申請人子女隨遷的,須提供生育狀況證明材料
①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7、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8、在本市工作的有關憑證
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分配工作介紹信
備注:①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留學回國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
證 明 材 料
說 明
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
2、實際居住地的有關憑證
①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如留學期間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供有效期內的原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本人非雙重國籍、未在國內登記戶籍的書面承諾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申請人配偶隨遷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6、申請人子女隨遷,須提供生育狀況證明材料
①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7、《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如不能提供《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應當提供國外學位(歷)證書及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
8、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定居落戶的批復
9、在本市就業的有關憑證
在本市用人單位的勞動(聘用)合同;如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的,需提供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及實際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備注:①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三、公務員調入及家屬隨遷隨調落戶“社區公共戶”
證 明 材 料
說 明
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
2、實際居住地的有關憑證
①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申請人配偶隨遷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6、申請人子女隨遷的,須提供生育狀況證明材料
①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7、申請人公務員身份的有關憑證
《公務員登記表》
8、同意調入本市的有關憑證
本市人保部門出具的調令等證明材料
備注:①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四、居轉常落戶“社區公共戶”
證 明 材 料
說 明
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
2、實際居住地的有關憑證
①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申請人配偶隨遷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6、申請人子女隨遷的,須提供生育狀況證明材料
①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7、《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
8、在本市就業的有關憑證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9、職業資格認定的有關憑證,或符合激勵條件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憑證
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律師(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律師執業證);符合激勵條件的應提供與激勵條件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備注:①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五、引進人才落戶“社區公共戶”
證 明 材 料
說 明
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
2、實際居住地的有關憑證
①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來滬人員工作調動函或批復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在本市就業的有關憑證
申請人在本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6、申請人配偶隨遷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7、申請人子女隨遷的,須提供生育狀況證明材料
①父母雙方的《結婚證》
依據不同申報類型提供相對應材料
第一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申請人需提供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證書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需提供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個人證書
第三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需提供科技項目立項認定材料和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的認定材料
第四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四)款規定
需提供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人選的認定材料
第五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五)款規定
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憑證及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
第六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六)款規定
申請人本科及以上的學歷及相應學位證書
第七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七)款規定
申請人本科及以上的學歷及相應學位證書
第八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八)款規定
國家一級職業資格(高級技師)證書,或者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證書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技能競賽獎勵的憑證
第九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九)款規定
專業資格證書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材料
第十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十)款規定
①各區縣關于創業人才引進標準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類:依據滬府發[2010]28號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認定材料
備注:①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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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③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②申請人有離婚史且隨遷子女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②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或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認定證明,材料中應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并附該規定的復印件)
③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需提供其母在醫院產前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或親子鑒定
②外省市出站來本市工作的,還需提供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試點省市人事廳(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工作介紹信
②如果相關證明材料是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復印;
③為方便申請人,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②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③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②如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已注銷戶籍的須提供戶籍注銷證明
②申請人有離婚史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②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或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認定證明,材料中應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并附該規定的復印件)
③出生國內的隨遷子女,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需提供其母在醫院產前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或親子鑒定; 出生國外的隨歸子女,提供國外出生證明、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
②如果相關證明材料是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復印;
③為方便申請人,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②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③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②申請人有離婚史且隨遷子女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②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或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認定證明,材料中應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并附該規定的復印件)
③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需提供其母在醫院產前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或親子鑒定
②如果相關證明材料是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復印;
③為方便申請人,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②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③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②申請人有離婚史且隨遷子女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②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或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認定證明,材料中應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并附該規定的復印件)
③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需提供其母在醫院產前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或親子鑒定
②如果相關證明材料是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復印;
③為方便申請人,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②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③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②申請人有離婚史且隨遷子女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②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或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認定證明,材料中應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并附該規定的復印件)
③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需提供其母在醫院產前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或親子鑒定
②相關部門對企業有重大貢獻的認定材料
③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相關材料
②如果相關證明材料是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復印;
③為方便申請人,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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