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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政策法規 人氣:0 日期: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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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的審批。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審批(0335)
三、辦理依據
1、《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的決定》修正)第十九條:
單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國留學人員或者引進外國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2、《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滬府發[2005]34號)第二十一條:
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
四、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審核;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受理。
(二)審批內容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上海工作或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高中在讀的子女申請辦理上海戶口,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準予辦理戶口。
(三)法律效力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審批對象
用人單位,自然人。
五、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人條件
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3)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2、用人單位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
(2)大型跨國企業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注冊并設有專職人事(組織)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社團機構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3)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無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
3、隨遷/隨歸家屬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配偶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及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后結婚的配偶,不屬隨遷范圍。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符合以上條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證明以上條件的書面申請材料。
六、審批數量
無審批數量限制。
七、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除特別注明外,申請材料應當以紙質書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復印件。打印及復印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所提供材料中,除漢語外,其它語種需提供翻譯件,并需用到推薦的專業翻譯機構翻譯。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及家屬隨遷,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向管理審核部門指定的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配合受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報件
要求
用人單位須提交的材料
1
用人單位出具介紹信
原件
1份
紙質
2
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并加蓋單位公章
原件
1份
紙質
3
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復印件
1份
紙質
4
系事業、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登記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復印件
1份
紙質
5
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復印件
1份
紙質
6
用人單位系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須提交:①法人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法人公章(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蓋法人公章);②法人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法人公章;③法人機構授予的人事招聘權授權書;④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⑤分支機構的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復印件
1份
紙質
7
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納單或社會保險繳納單
原件
1份
紙質
8
屬留學人員來滬投資創辦的企業需提供本企業驗資報告
原件
1份
紙質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原件
1份
紙質
2
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原件
1份
紙質
3
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原件
1份
紙質
4
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復印件
1份
紙質
5
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復印件
1份
紙質
6
出國留學前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7
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復印件
1份
紙質
8
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9
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復印件
1份
紙質
10
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原件
1份
紙質
11
有婚史者須遞交結(離)婚證及相關證明;持國外結(離)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復印件
1份
紙質
12
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
1份
紙質
家屬隨遷的申請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配偶安置登記表(附一張二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原件
1份
紙質
2
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屬肄業的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若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所需材料與留學回國人員相同
原件
1份
紙質
3
隨(歸)遷配偶(屬農業戶口的須先辦理“農轉非”)和子女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配偶體檢證明(由上海市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報告原件)
原件
1份
紙質
4
國內無戶籍由國外隨歸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戶籍注銷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復印件
1份
紙質
5
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雙方國內均注銷戶籍的,須附國外出生證明和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一方國內有戶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親屬戶籍地報出生入戶,且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本或戶籍證明、本人護照或旅行證
復印件
1份
紙質
6
隨遷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附原單位辭職證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單位的附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屬三資企業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蓋章并附勞動(聘用)合同
復印件
1份
紙質
7
放棄隨遷的配偶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承諾書
復印件/原件
1份
紙質
8
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需提供學籍證明
復印件
1份
紙質
9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
1份
紙質
注:對要求提交復印件的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出示原件進行核驗。
(三)申請文書名稱
1、關于同意接受留學回國人員XXX來我單位工作的請示
2、《留學回國人員安置交流登記表》
八、審批期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
辦理期限:40個工作日。
九、審批證件
無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申請的權利
2、了解審批辦理進度情況和審批結果的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證明申請人本人符合審批條件的義務
2、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的義務,并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配合審批機關開展實地勘察、專家評審等工作的義務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接收地址:梅園路77號四樓;
2、網上接收
http://218.242.131.178/spmisDJ
(二)接收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梅園路77號四樓
(二)電話咨詢
(021)32508010
(三)網上咨詢
http://www.hwrcw.com
十四、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
江西中路209號(每周一)
(二)電話投訴
12333
(三)網上投訴
www.12333sh.gov.cn
(四)電子郵件投訴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訴
江西中路209號,200002
十五、辦理方式
(一)新辦一般程序
1、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具有特殊專長或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3、受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的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4、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5、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6、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本市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的《不予審批決定書》。
7、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函、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手續,并網上告知申請單位。
8、申請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及勞動手冊等手續(戶口申報須在人事檔案調入后辦理)。
十六、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在http://www.hwrcw.com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