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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政策法規 人氣:0 日期: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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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5〕49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未盡事宜明確如下:
一、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未實際出國(境)學習獲得國(境)外學歷學位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二、通過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方式獲得國(境)外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按如下要求辦理:
(一)如就讀院校屬于國內“211”高校或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6個月以上,并參照《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2點申報。
(二)如就讀院校既不屬于國內“211”高校又不屬于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并參照《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5點申報。
同時,上述人員應獲得國內高校頒發的相應的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在國(境)外學習時間以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在外學習時間及留學期間護照簽證和出入境記錄為準。
三、在國內高校就讀期間退學或肄業赴國(境)外留學并將國內學分轉往國(境)外高校的,須提供《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四、在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國內通過各種非學歷教育項目、方式等獲得學分并轉往國(境)外就讀院校的,其轉出的學分不應超過獲得該學位應修總學分的20%。
五、在提出申請至戶口遷入本市期間用人單位及個人有關信息不應發生變更,如因變更造成無法落戶的,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撤銷申請,6個月后方可重新辦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